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广告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但考虑到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本法在附则中对公益广告作了以下原则性规范。

一、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文明风尚

广告通过语言、文字、画面等形式, 利用一定的艺术手段, 作用于人们的感官和思想, 从内容和形式都反映着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本法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文明风尚。

二、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在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同时, 本法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要求,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的传播特点不同、受众不同, 对其发布公益广告的具体要求也不同, 难以在本法中一一作出规定。因此, 本法仅对此作出原则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具体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商业广告活动, 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特点、作用、传播规律不同, 应当针对公益广告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本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 是法律实施不可缺少的条件。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 一般是由该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的, 我国立法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做法: 一是规定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采用这种方式, 多是由于情势急需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于施行的情况, 在立法实践中较少使用。二是规定该法律公布后一段期限截至后开始生效, 具体时间为期限截至之时。如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 在立法实践中少见, 属于一种特殊情况。三是直接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生效日期, 通常会为法律的实施留出一定的宣传和准备时间, 这一方式目前使用最多, 本法采用这一方式。

修改后的法律, 有的以第一次制定的时间为施行日期, 有的以修改后确定的日期为施行日期, 这与修改法律的形式有密切关系。

目前, 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修订, 即对法律条文作全面修改, 重新予以规定。全面修订大体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法律,这样法律的施行日期也重新作出规定。另一种方式是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予以修改, 不对法律的全文作修改, 未修改的部分继续施行。修改决定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 只规定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 这样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 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本法此次修改采取了修订的形式, 对施行日期重新作出了规定。考虑到新修订的广告法的实施和宣传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规定本法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后,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 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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